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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厅法制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教育厅 作者:gsmbjy.org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5-15
摘要: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法制工作,健全完善法制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服务教育改革发展,特制订了《甘肃省教育厅法制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甘肃省教育厅 2014年8月15日 甘肃省教育厅法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法制工作制

 

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法制工作,健全完善法制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服务教育改革发展,特制订了《甘肃省教育厅法制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甘肃省教育厅

  2014年8月15日

  甘肃省教育厅法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法制工作制度,完善法制工作程序,规范法制工作,全面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为全省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保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制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厅法制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一)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

  (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报备;

  (三)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检查;

  (四)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

  (五)法制宣传教育;

  (六)法制培训;

  (七)厅以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稿;

  (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九)依法行政工作;

  (十)其他法制工作。

  第三条 本厅全体公务员,应当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第四条 本厅法制工作,实行厅长领导,分管厅长具体领导,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各处室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本厅每年向省政府法制办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上报一次立法计划建议,立法计划建议由相关处室提出,政策法规处汇总,厅务会议审定。下年的立法计划于上年10月底前上报。

  第六条 本厅承担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执行下列程序:业务处室起草草案及说明,与厅内外相关方面初步协调,征求意见,并进行初步调研论证;业务处室提交政策法规处会稿,提请厅常务会议审核,形成送审稿,厅长签发,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后,由政策法规处为主负责联系,有关业务处室配合,随时提供在审稿中需要的信息及补充材料。厅内分管厅长参与由法制办主持的与外部门的协调工作及立法论证工作。

  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稿,应同时报送起草说明、立法依据及有关资料。起草说明、立法依据及有关资料由有关处室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

  第七条 本厅颁发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是:业务处室起草;办公室核稿;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审核;业务处室提交厅务会议审议;业务处室和政策法规处分管厅长会签,厅长签发。

  本厅规范性文件颁发后5日内,业务处室应向政策法规处报送规范性文件文本15份、起草依据及说明3份(包括电子版),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应标明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发布并报备;需要修订的,应当按照规定修订后,重新审查、发布并报备。

  第八条 厅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会签工作由各业务处室负责提出意见,政策法规处审核。

  第九条 教育法制宣传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各业务处室具体承办本处室业务范围的教育专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业务处室具体承办属于本处室业务范围的教育专项法律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办理重大的、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案件,各业务处室负责属于本处室业务范围的教育行政执法,依法查处教育违法案件。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各业务处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主持行政处罚听证。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教育行政复议、申诉、行政应诉案件,各业务处室按照管理职能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厅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本厅依法行政工作。各业务处室负责属于本处室业务范围的有关依法行政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甘肃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室在其管辖职权范围内,根据《监察法》和党纪政纪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查办有关教育方面的违法案件。

  第十七条 甘肃省审计厅驻省教育厅审计处依法对本系统教育经费进行审计,对有关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本厅中心学习小组每季度学法一次,学习由机关党委组织;政策法规处负责学习内容安排。

  第十九条 本厅每年对各处室和直属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法制工作考核,考核结果报厅常务会议审定,并建立专门的考核档案,具体考核工作由政策法规处会同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负责进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gsmbj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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